刑事辩护按人头收台费被控开设赌场罪,如何让检察院撤诉

刑事辩护 乐清律师陈巧巧

按人头收50元台费被控开设赌场罪,如何让检察院撤诉

——入库案例2024-18-1-286-001划的那条线

文|陈巧巧律师(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

有同行问我:当事人开了间棋牌室,按人头收台费,公安以开设赌场罪立案,这案子还有得辩吗?我把人民法院案例库 2024-18-1-286-001 号案例发给了他。

先看一组数字。上海一中院任素贤法官在一次研讨中引述:某中院 2007—2010 年审理的开设赌场、赌博案件占比为 70.7% 对 29.3%,2019—2022 年变成 96.1% 对 3.9%。温州的体感也差不多,赌博罪几乎"失传"。麻烦在于,《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两罪的落差被进一步拉大:赌博罪最高三年,开设赌场第一档五年以下、情节严重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刑法第303条第2款,2021年3月1日施行)。定性之争,直接决定当事人能不能缓刑。

一、出罪的闸门在法释〔2005〕3号第9条

《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过去它常被当作赌博罪的出罪条款;2024-18-1-286-001 号案例(尉某平、贾某珍案,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3)冀0102刑初466号刑事裁定,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把它明确用到了开设赌场罪上——裁判要旨:无证经营棋牌室、仅收取正常服务费、未抽头渔利的,不应以赌博犯罪论处。

二、分水岭是"抽头渔利",不是"收没收钱"

该案裁判理由列出经营性、组织性、控制性、规模性四个判断要素。落到证据上,我抓三点:

1. 钱从哪来。尉某平按 50 元/6 小时收台费,裁定特意认定"收费标准并不高于本地区同类型棋牌室收费标准"——台费是场地与服务对价,不是赌资分成。对照法释〔2005〕3号第1条第(一)项,"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才是入罪的营利形态。

2. 筹码作何用。提供兑换但非强制、散场按筹码全额退款、无兑换差价,故不认定对赌博活动的控制。

3. 反向对照。浙江本省近两年连续入库的盲盒涉赌案——2024-06-1-286-003 号(松阳法院)、2025-06-1-286-001 号(庆元法院一审、丽水法院二审)——之所以入罪,差别在平台自定规则、控制输赢、从赌资流转中分成。一进一退,界线只在"是否从赌博本身抽头"。

三、退一步:即使入罪,"情节严重"仍是真空

修(十一)把加重档最低刑由三年提到五年,但新标准至今未出。2010 年《网络赌博意见》第一条、2014 年《赌博机意见》第二条确立的"抽头渔利或违法所得累计 3 万元以上",是配"三年起步"那一档设计的,套到"五年起步"必然失衡。《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40辑第1604号案例(吴某、刘某海开设赌场案)明确:旧司法指导性文件不能当然解释修(十一)修正后的开设赌场罪,该案抽头渔利 6.8 万元,仍按"存疑作有利于被告人"处理,不认定情节严重。

【实务提示】

1. 阅卷先做"钱流分离":固定台费、包厢费、茶水费,与赌资分成、按局抽头、庄家分成彻底切开——前者是出罪辩点,后者才是入罪根据。
2. "正常服务费"要有客观锚点:本地同类棋牌室收费标准、市场询价、同行证言,不能只凭当事人自述。
3. 筹码与规则做实质审查:谁定规则、谁坐庄、兑换是否强制、散场是否全额退、有无兑换差价。
4. 量刑辩护同步备:援引第1604号案例;注意第1347号案例(夏某华等开设赌场案)裁判理由载述的浙江法院把握尺度。
5. 涉案财物:区分台费收入与赌资,定性不同,追缴没收范围不同。

棋牌室不是赌场,收台费不等于抽头渔利。线已经在案例库里画下了,剩下的是我们把它一笔一笔算进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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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据
1.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 2024-18-1-286-001:尉某平、贾某珍开设赌场准许撤回起诉案,(2023)冀0102刑初466号刑事裁定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1条第(一)项、第9条
3. 《刑法》第303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2021年3月1日施行)

——本文由温州乐清陈巧巧律师撰写,专注本地法律服务